卖75个粽子赚7.5元,被罚款5万!一男子不服,将市监局告上法庭

2022-05-31 17:14     ZAKER

端午将至,家家户户吃粽子是传统,为了赚点钱,贵州遵义市的石先生进购了一批粽子,准备赚点辛苦钱。案发当天,遵义市市场监管局上门例行检查,发现该批粽子有两个生产日期,并且生产日期均已过期。

经查明,本批次粽子共有 75 个,进价 1.9 元 / 个,售价 2 元 / 个,销售额 150 元,共赚了 7.5 元。

据此,市监局给石某开了一张行政处罚单,罚款 5 万元及没收违法所得 7.5 元。

石某提出异议,首先,自己只是个中间商,粽子系从一农民手中购置,至于生产日期,自己购进时,仅注意到了较晚的那个日期,而且事实证明,粽子的实际生产日期确实为较晚的生产日期。

其次,夏季来临,粽子保质期本来就短,粽子只不过过期 1 天,虽然卖给了超市,但超市只卖了 5 个,并未完全售出,自己也积极和顾客道歉了,没必要罚这么多的款。

但市监局并未听从石某的辩解,无奈之下,石某只能将市监局告上法院。

我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销售过期食品者,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10 万元的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 10 倍以上 20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从上述规定来看,市监局须对石某罚款 5 万元,可是过期粽子才赚了 7 块 5,市监局真的要罚吗?

需要指出的是,《食品安全法》对处罚金额倍数、起点均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并不是市监局想罚多少就罚多少!

食品经营者一旦违法生产经营,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重则承担刑事责任,轻则遭受巨大的经济惩罚。

首先,石某将违法食品销售给超市,整个违法行为已经全部完成,造成了危害食品安全的后果,违法行为在完成前未得到及时纠正,不属于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

其次,石某将违法食品销售给超市后,超市已向不特定人员销售,进而危及了公众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也不属于违法后果轻微,只是尚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后果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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