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修改IPO发行条件: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3年以上

2022-04-08 20:29     证监会网站

4月8日,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决定自2022年4月8日起施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证监会修改IPO发行条件: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3年以上

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立法说明

为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切实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提高发行上市公开透明度,我会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改背景

《首发办法》对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按照现行《首发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为进一步落实依法行政要求,保障规则执行的严肃性,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实现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使资本市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我会对《首发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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