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之后,元朝也沿用了刺配之刑,且将原来的刺双颊发展成刺面、刺左右臂、刺项等多种方式,并将刺配广泛适用于盗贼等多种罪犯。而到了明朝,刺面则开始变少,更多为刺左右臂,也渐渐不再引人注意,直到清末彻底被废除。
"刺配"之刑的使用方式
由于宋朝时期关于刺配的使用范围越来越广,因而刺配之刑的使用方式也就越来越多,根据罪犯所犯之罪的不同,也有了轻重之分。
形状、大小、位置均有不同
根据罪犯的罪行轻重,刺字的大小、形状和位置都有所不同,罪越重,字也就越大,位置也就越明显。例如,宋朝规定,凡是犯盗窃罪的,便刺环形于耳后;而被处以徒刑、流刑的则刺方形;被处以杖刑的,则刺圆形。而一旦第三次犯杖刑,便将刺字的地点移到了面部,且"径不过五分"。而对于"凡强盗抵死特货命之人",则在其额头刺上强盗二字,余下的字则分别刺于两夹。
同时,罪行的轻重也影响被发配的距离,通常有刺配本州、邻州、500里、1000里、2000里、3000里及沙门岛等之分。而刺字的内容,除了"选配某州(府)牢城"之外,也有将犯罪的事由刺于脸上的。
综上所述,之所以会在流放的同时还给犯人脸上刺字,最初只是为了便于区分刺配犯人与流刑犯人,而由于后来被滥用,凡是被流放的犯人都被刺字,便也失去了这个作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