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徐汇法院下达原告撤诉裁定
澎湃新闻“金银花”商标案报道发出后,赵智庆介绍,1月21日他收到了上海市徐汇区法院发来的通知,称碧丽公司诉河南百消丹华南药业有限公司一案已审结,结案方式是“撤诉”。
代理江西多家企业的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式辉介绍,1月24日他也收到了上海徐汇区法院的通知,告知其原定于2022年1月25日的开庭,由于撤诉取消。
被告反诉原告恶意诉讼,要求赔偿合理开支
对于原告的撤诉,有被告企业并不买账。
马式辉介绍,根据被告企业委托,他们向部分法院寄出了申请书,要求法院对被申请人的撤诉申请“不予准许”。理由是,被申请人的商标早在1994年被撤销,其向他人主张侵害商标权没有权利基础,属于恶意诉讼;诉讼中,案外人及律师已经多次告知其权利基础存在问题,而被申请人置之不理,被申请人早已取得1994商评委的撤销裁决书,但未向法院提供,属于故意隐瞒涉案重要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许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
与此同时,部分企业还向法院寄送了“反诉状”,要求碧丽公司就其恶意诉讼赔偿反诉人经济损失1万元。
最高法再审案件中的涉案侵权产品图
反诉状中称,反诉人使用“金银花”系正当使用,碧丽公司无权干预和禁止。碧丽公司没有商标权,涉嫌通过诉讼牟利。“根据不完全统计,原告通过案件可能获赔的金额近1000万元人民币。而碧丽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33.33万元人民币,实缴资本仅7.9998万元人民币,2016年原告碧丽公司的净资产、利润为负,盈利能力极低。经过2022年1月16日现场调查,碧丽公司原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区星村路701号已经人去楼空,破败不堪,根本不具备任何生产能力。周围居民均声称碧丽公司搬离生产地址3年。”而反诉人因被反诉人提起的恶意诉讼花费了大量的时间,以及支付了律师费、交通费等。
律师赵智庆介绍,对刚收到的撤诉,其代理的被诉企业暂时接受,因为他们正静待他代理的另外两起案件的结果。一起是已向江苏高院上诉,二审已经开庭尚未下判的案件,还有一起是向最高法提起再审申请并获受理,目前正等待裁决的案件。
最高法的再审受理通知
递给最高法的再审申请书认为,碧丽公司的“金银花”商标权利存在重大瑕疵,一审、二审法院均未予查明,碧丽公司对商标被撤销的事实进行了隐瞒,导致案件重要事实不清,应当发回原审法院重新进行审理,或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
申请书还指出,碧丽公司如将“金银花”标识作为商标使用在化妆品上,本身就属于违法行为。法院如果对违法注册和使用商标的行为进行保护,损害了申请人和社会公众利益。
相关文书显示,最高法已于2021年7月15日受理该案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