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案件中,杨浦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的是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进行的处罚。该条款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
按照该条规定处理,是否意味着当事人与涉案产品一定是走私呢?
就此,北京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的赵春祥律师告诉WBO,由于相关报道对产品特征的表述不完整,无法下定论。
"假如涉案产品有中文背标,背标上有进口商的相关信息,办案机构则不能基于进出口相关法律法规处罚。但即便如此,涉事方无法提供执法机构要求提供的进口单证,依然违反了食品安全法。"赵春祥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
赵春祥指出: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经营食品,都需要保有可追溯的记录,这包含进口原产地的相关证明、合同、食品安全检验等资料,甚至包括商标使用许可,都属于可追溯材料范畴。由于本案当事人是无法提供进口葡萄酒的检验检疫证明,用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进行处罚,肯定更为明确。
赵春祥表示:所有经营食品的都需要保存这些材料,因此,不仅仅是葡萄酒进口商,即便你是一家小的烟酒店,在经营进口葡萄酒时,也需要保存可追溯记录,否则就属于违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