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与上市公司现有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关联交易产生的收入。
5.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收入。
6.未形成或难以形成稳定业务模式的业务所产生的收入。
(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是指未导致未来现金流发生显著变化等不具有商业合理性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1.未显著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收入。
2.不具有真实业务的交易产生的收入。如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的虚假收入,利用互联网技术手段或其他方法构造交易产生的虚假收入等。
3.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业务产生的收入。
4.本会计年度以显失公允的对价或非交易方式取得的企业合并的子公司或业务产生的收入。
5.审计意见中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收入。
6.其他不具有商业合理性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收入。
(三)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其他收入。
三、中介机构核查要求
(一)会计师事务所应充分关注公司收入确认的合规性,特别是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以总额法代替净额法核算等情形。对于收入确认方法存疑的,本所可提请会计师事务所核查收入确认的合规性、合理性并出具专项意见。
(二)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审计报告时,应当对非经常性损益项目、金额和附注予以充分关注。对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但净利润为正值的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其非经常性损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对于非经常性损益披露存疑的,本所可提请会计师事务所核查非经常性损益披露的合规性、合理性并出具专项意见。
(三)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收入确认的,应当充分核查并在审计报告中说明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收入具体金额,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除外。营业收入扣除项目中出现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结合相关收入确认是否存在明显错报等情况充分说明审计意见出具的合规性、合理性,以及与收入扣除专项核查意见是否存在冲突及理由。
(四)会计师事务所在判断是否形成稳定业务模式时,至少应当关注以下内容:该项业务是否具有完整的投入、加工处理过程和产出能力,是否能够独立计算其成本费用以及所产生的收入;该项业务模式下公司能否对产品或服务提供加工或转换活动,从而实现产品或服务的价值提升;该项业
务是否对客户、供应商存在重大依赖,是否具有可持续性;公司对该项业务是否已有一定规模的投入,公司是否具备相关业务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