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规范“稳定业务模式”判断标准。为防止公司通过各种类型的其他新增业务保壳,《指南》将“未形成或难以形成稳定业务模式的业务所产生的收入”作为“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的兜底条款。同时进一步明确了“稳定业务模式”的判断原则,如该业务是否具有完整的投入、加工处理过程和产出能力,是否具有可持续性,公司对于该业务是否具有相关经验以及一定规模的投入等。
三是明确将非正常交易合并取得的收入进行扣除。为防止上市公司通过受托表决权、受赠子公司或业务等方式突击“控制”其他公司实现“并表”,进而做大营业收入规避退市,《指南》明确要求扣除“本会计年度以显失公允的对价或非交易方式取得的企业合并的子公司或业务产生的收入”。
四、上交所已就《指南》向上市公司及审计机构征求意见,请问具体情况如何?
答:由于营业收入扣除事项对上市公司尤其处在退市边缘的公司影响较大,《指南》在正式发布前已向所有沪市公司以及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审计机构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沪市1994家上市公司中,共有1631家公司予以反馈,其中1534家公司反馈无意见,占比94.05%;97家公司对《指南》提出了意见或建议。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73家审计机构中,共有52家审计机构予以反馈,其中19家审计机构反馈无意见,剩余33家审计机构对《指南》提出了意见或建议。总体来看,《指南》得到了上市公司和审计机构的肯定和认可。上市公司及审计机构的反馈意见主要集中于类金融业务的定义、新增贸易业务的扣除标准、稳定业务模式的判断标准等问题。上交所已基于反馈意见和建议对《指南》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后续将通过培训方式进一步加强实务指导。
五、《指南》实施后,上市公司应当如何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答: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退市新规及《指南》有关规定,做好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认定与信息披露工作。认定方面,上市公司不得确认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合同产生的收入,以及不具有真实业务背景、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等异常交易产生的收入。在此基础上,若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应对照《指南》,综合考虑相关收入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的关联程度以及可持续性,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做出合理判断。信息披露方面,上市公司应严格按照《指南》附件格式要求,在年度报告中按项目逐一列示营业收入扣除的具体情况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
六、此次发布的《指南》强调了审计机构核查责任,对此主要的考虑是什么?年审会计师应当如何做好核查工作?
答:退市新规明确了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机构需对上市公司营业收入扣除是否恰当发表专项核查意见,旨在要求审计机构扛起“看门人”责任。从上交所2020年退市监管情况看,审计机构是财务类退市监管工作的重要抓手。因此,本次发布的《指南》强调了对审计机构的核查要求,继续压严压实审计机构责任。
年审会计师在执行《指南》时,应重点核查上市公司当期收入是否真实、准确,并结合公司规模、历史经营情况等因素,进一步核查上市公司营业收入扣除事项是否符合《指南》要求及相关规定。对于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但扣非前后净利润孰低者为正值的公司,年审会计师还应当重点关注其非经常性损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出具专项核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