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占地纠纷背后:两农民从被判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罪到无罪(2)

2024-01-09 13:22     互联网

据一审、二审判决材料显示,2013 年 3 月至 2013 年 12 月期间,河南送变电工程公司一工程施工项目部在中牟县瓦坡村建设高压塔,其中 38 号塔基永久占用了赵刘枝、程相奎两家共 0.27 亩土地。按照赔偿标准,两人应得永久占地补偿款共计约 1 万元,但二人认为赔偿款数额太少,多次以 38 号塔基占其两家公墓地,赔偿数额太少、在高压塔下面劳动有辐射易患白血病等为由,到施工工地阻止施工。

后该项目部为保证顺利施工,经二人所在村干部协调,承诺塔基竣工后分别支付二人 6 万元、5 万元,二人得到承诺后不再到施工工地阻挠施工至工程结束。2014 年 1 月 26 日,狼城岗镇人民政府支付两家的补偿款共计约 1 万元。此后,河南送变电工程公司分别向两家转账 6 万元、5 万元,该公司的资金集中申请表中记载,支付用途为补偿款。

马先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两家人得到钱款后,过了一年,因为机西高速(现更名安罗高速)修建要占用瓦坡村的土地," 镇里给出的补偿标准比较少,村民则希望按照我家和邻居家的补偿标准补偿,镇里没有满足。"

2015 年 4 月 10 日,赵刘枝和程相奎被警方刑事拘留。同年 5 月,两人被逮捕。马先生还称,他的母亲和邻居被抓后,其他村民受此影响,占地补偿的相关事宜也很快谈了下来。

罪名由敲诈勒索变更为寻衅滋事

2015 年 12 月,中牟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赵刘枝和程相奎犯敲诈勒索罪。2016 年 7 月 12 日,中牟县法院认为,赵刘枝和程相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阻挠施工的方式对河南送变电工程公司施加压力,迫使公司分别支付两人 6 万元、5 万元,两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最,且数额巨大,判处赵刘枝、程相奎犯敲诈勒索罪,分别处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一个月和三年,并处罚金,追缴犯罪所得赃款。

此后,两人均认为自己无罪,并分别上诉。2016 年 9 月 7 日,郑州中院认为敲诈勒索罪事实不清,裁决撤销上述判决,发回中牟县法院重新审理。2017 年 11 月 24 日,河南送变电工程公司的工组人员刘小伟出具谅解书,对二人表示谅解,并不再要求二人赔偿损失。

2017 年 12 月 21 日,中牟县法院再审认为,两人犯罪情节轻微,判处两人犯敲诈勒索罪,免予刑事处罚。两人仍不服判决,又分别提起上诉。2018 年 2 月 28 日,郑州中院再次将案件发回中牟县法院重审。经赵刘枝、程相奎向郑州中院申请异地审理后,改由新郑市人民法院审判此案。

2020 年 4 月 17 日,新郑法院审理时认为,二人因施工项目占用他们的土地,以补偿标准过低、劳动会得病为由,多次阻挠施工,强行索要施工单位财物,情节严重,他们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并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当,予以纠正。由于二人系初犯,且获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作出赵刘枝、程相奎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

两人再次分别上诉。2020 年 7 月 2 日,郑州中院维持新郑法院作出的判决。赵刘枝、程相奎提出申诉,同年 10 月,郑州中院驳回申诉。赵刘枝便向河南高院申诉。2021 年 3 月 31 日,河南省高级法院认为案件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指令郑州中院再审。

再审改判无罪:情节显著轻微

郑州中院再审判决书显示,再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新郑市人民法院一审、该院二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另确认的证据事实有,赵刘枝曾在侦查机关供述,她和程相奎两家都嫌占地款太少,北堤村的一个塔都赔了 14 万元,东吴移民村的一个塔基赔了 50 多万。北堤村证人张瑞曾证实,一条高压塔要搭建在她家的鱼塘上,她获赔 11 万元后工人才开始施工。

证人刘小伟曾证实,他是工地负责协调的,赵刘枝、程相奎阻挠他们施工时没有使用暴力手段或威胁性言语。他俩都是本地人,到现场说不让干了,工人就不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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