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半夜回家,要交10元“开门费”才能进小区?无奈诉至法院…(3)

2021-10-09 13:32     山东高院

该条所称的“必须”,是指一方行使权利须以利用相邻一方的土地为条件,若不利用相邻一方的土地,则无法行使权利从而影响自己正常的生产、生活。

“提供必要的便利”,是指不动产权利人应为相邻权利人从自己的土地通行创造条件,使其相邻权能够得以实现。例如留出能够使其正常通行的道路,不得封堵道路或者设置障碍造成相邻权利人通行困难甚至无路可走。

本案中,黄某购买的房屋与银行共用同一个院落,且黄某房屋与银行之间设置的大门为住户唯一能够进出的通道。银行实行大门夜间落锁制度为黄某下班后的通行人为增设了障碍。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银行应对通道铁门采取相应措施为黄某的正常的通行需求提供必要的便利。

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某银行更换成指纹锁,并配合原告黄某及家庭成员办理指纹录入,购买指纹锁及安装费用由被告自愿承担,原告不要求被告返还已支付的开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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