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立案之后,幼女徐某某的亲生父亲出具了对被告人陈某的谅解书,认为:陈某的家属也向我道歉,也物质补偿了我们、我也考虑了陈某对徐某某的强奸行为没有采取严重暴力,所以我对犯罪嫌疑人陈某对徐某某的强奸行为予以谅解,希望对陈某从轻处理。
法院认为,陈某、李某、敬某奸淫未满十四周岁幼女,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何某积极组织策划,安排李某实施奸淫幼女行为,以及被告人曾某为陈某实施奸淫幼女行为提供帮助,均应以强奸罪共犯论处。
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被告人何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敬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李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被告人曾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