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荣枝曾在灭门案后提议放火烧屋 劳荣枝当庭翻供(4)

2021-09-10 13:43     海外网

这些都被检察官一一当庭指出:

劳荣枝一方面称法子英对她没有人道,另一方面又说法子英接她上下班,家里洗衣、做饭的活都是法子英干;

一方面说法子英对靠近自己的人施暴,另一方面又说法子英逼迫自己去坐台;

一方面说自己在犯罪过程中不知道杀人,甚至称法子英为保护自己,让自己在作案后先走,另一方面又说自己和家人受到法子英死亡威胁;

一方面称自己是受害人,希望法子英早点被抓,另一方面在与法子英三年共同生活共同犯罪过程中,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阻止犯罪,法子英落网后不是及时投案,反而隐姓埋名,四处潜逃。

劳荣枝在庭审时多次提到自己有很多工作机会,有赚钱能力,不屑于用抢劫来的钱。

而事实是,她每次劫财先走,与法子英共同以犯罪所得为生。

客观证据上,多名证人证言及被害人刘某的陈述都证明劳荣枝与法子英是情侣关系。

在日常生活中,劳荣枝行动自由,二人每次劫取财物均由劳荣枝先行带走,法子英实际上难以对其形成人身控制。

尤其是物色和引诱被害人的行为,都是由劳荣枝主动提供信息,主动与被害人交往,取得被害人信任,绝非靠他人胁迫可以实现。

“你有机会逃走吗?”法庭上,公诉人和民事诉讼原告律师都问过劳荣枝,她的回答是:“有。”

办案检察官认为,劳荣枝作为一个心智正常、行动自由、经济独立的成年人,所谓受胁迫实施犯罪的辩解,不论从事实和证据上还是从常识常理常情上来看,都无法成立。

劳荣枝不构成胁从犯而是共犯,和法子英一样具有主犯地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劳荣枝伙同他人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抢劫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被害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

劳荣枝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劳荣枝故意杀人致五人死亡;抢劫致一人死亡,抢劫数额巨大,并具有入户抢劫情节;绑架致一人死亡,勒索赎金7万余元,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

被判死刑后,劳荣枝痛哭连说不服,7个细节厘清案情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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