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证不到一个月丈夫就出轨,《民法典》生效后法院怎么判?(4)

2021-09-01 09:22     顺义法院

由于该条款采用例举式规定,限制了离婚纠纷中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依据,比如一夜情、嫖娼等违反忠实义务的情形,其不属于上述规定的任意一种,但对夫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伤害极大。又如赌博、吸毒等屡教不改的,虽然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但忽视了对无过错方的权益保护。裁判者遇到相关情形,在缺乏裁判依据的情况下,难以对无过错方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予以支持。

针对司法实践,《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与《婚姻法》第46条相比较,除了一些文字性改动外,最大的变动便是增加了兜底性条款“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兜底性条款的出现使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有了极大的包容性,不再囿于原有四种情形的限制,最大化保护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虽然存在双方相识时间较短即闪婚的情形,但感情基础薄弱不是夫妻中一方可以出轨的理由,更不可能在离婚纠纷中因此免除对无过错方的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最终,顺义法院对原告魏女士的离婚及支付离婚损害赔偿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目前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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