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证不到一个月丈夫就出轨,《民法典》生效后法院怎么判?(3)

2021-09-01 09:22     顺义法院

法官说法

第一,夫妻相互忠实是优良家风的重要内容,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违反忠实义务者进行赔偿。

我国《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夫妻双方均应当遵守相互忠实、相互关爱的义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对该种义务的违反,势必构成对另一方配偶权的侵犯,使对方蒙受物质、精神上的双重损害。因此,有必要使过错方因其损害行为得到惩罚,使无过错方被损害的权利得到补偿和救济。司法对无过错方的权利救济是维护其他家庭成员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和谐婚姻家庭关系之必须。

第二,“出轨”行为构成《民法典》关于“其他重大过错”的规定,应当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我国自2001年《婚姻法》修改时引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具体规定在《婚姻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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