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收到一份浙江省通信管理局7月5日对投诉人的答复函,核实称此前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未经用户同意擅自将用户留存在的注册信息泄露给第三方合作公司。
8月23日,浙江省通信管理局相关负责人称:该份编号为【2021】483号的答复函属实。
2019年11月11日,阿里云未经用户同意擅自将用户留存在的注册信息泄露给第三方合作伙伴。
阿里云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第六十四条规定,浙江省通信管理局已责令阿里云改正。
今天收到一份浙江省通信管理局7月5日对投诉人的答复函,核实称此前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未经用户同意擅自将用户留存在的注册信息泄露给第三方合作公司。
8月23日,浙江省通信管理局相关负责人称:该份编号为【2021】483号的答复函属实。
2019年11月11日,阿里云未经用户同意擅自将用户留存在的注册信息泄露给第三方合作伙伴。
阿里云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第六十四条规定,浙江省通信管理局已责令阿里云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