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军婚罪!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妻子仍与其同居,男子被判刑(2)

2021-08-03 02:12     北晚新视觉

男子到案后拒不认罪

检察机关全面审查证据依法认定犯罪

全面审查在案证据,依法认定犯罪。孙某到案后拒不认罪,既不承认与王某发生性关系,也否认明知王某系现役军人配偶。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依据被害人陈述、目击证人证言和相关视听资料、微信聊天记录等客观证据,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证实孙某明知王某系现役军人配偶仍与之共同生活的事实。同时,针对“同居”认定这一难点,检察机关经反复研究论证,认为王某每天到幼儿园接女儿郭某某放学后到孙某住处生活,孙某偶尔也接送郭某某,王某称孙某为“老公”,孙某称王某为“宝贝”,并持续较长时间,已达到认定“同居”所要求的“持续、稳定”的程度,依法构成破坏军婚罪。

客观评价社会危害性,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孙某主观恶性较深,在现役军人郭某对其规劝后仍不思悔改,客观上致使郭某与妻子王某感情破裂离婚,给郭某造成很大伤害,严重影响其安心服役,给部队管理带来一定隐患。为充分保护军人合法权益,检察机关依法对孙某批准逮捕。

认真开展教育转化工作,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机关通过证据开示、释法说理、政策解读等多种方式,积极开展认罪教育,同时注重发挥值班律师作用,做好被告人思想工作。被告人孙某从最开始的拒不认罪,到真诚悔罪,再到自愿认罪认罚。其认罪态度得到被害人认可,基于此,检察机关提出了相对从宽的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

加强军地协作,实现效果延伸。为了最大限度减小因婚姻家庭破裂给军人带来的影响,检察机关依托军地协作机制,共同对被害人进行心理抚慰,努力消解因案件给现役军人心理造成的不稳定因素,依法保护军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