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时期,江浙地区乡村中婚姻的缔结与离弃都有哪些问题?(8)

2022-08-12 14:19  360kuai

《大清律例》规定:若夫妻不相和谐,而两愿离者,不坐。情既已离,难强其合。若夫无愿离之情,妻辄背夫在逃者,杖一百,从夫嫁卖。其妻因逃而辄自改嫁者,绞。从清朝法律条文的规定来看,虽然赋予了女子选择和离的权力,但是最终的掌控权依然把握在丈夫的手里,如果男方不同意和离,那么婚姻还是会继续下去,并不能形成婚姻离弃的既定状态。

就以当时赵氏状告丈夫为例,来了解当时女子离婚的难度有多高。江苏句容县的赵氏状告自己的丈夫李氏长期对自己进行殴打,后来赵氏无法忍受,只得逃回娘家,结果娘家竟无人对此作出反应。最后,走投无路的赵氏只得上告官府,希望官府能为自己做主,判定和离。后来官府的确是插手了,但是却不是像赵氏期望的那样判处双方和离,而是帮助赵氏向丈夫认错,希望丈夫可以再次接纳自己。在官府的插手下,赵氏的确是回到了李家,但是对于赵氏来说,这并不是一个圆满的结局。

不过,有一种情况下,官府会判处夫妻双方离婚,那就是夫妇中的一方与另一方、或者说是夫妇双方发生了斗殴,或者是杀人事件之后,在追究过失方的责任时,官府有权判定该夫妇离婚。

结语

从晚清时期江浙地区的婚姻发展状况来看,婚姻的形成与离弃都是令人深思的。毕竟,作为人一生生活中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婚姻对一个人生活的影响是巨大的。而婚姻的缔结也好、离弃也罢,如果只靠法律条文来约束,那是远远不够的,更为重要的是婚姻中的双方都要产生责任感,这样才能很好地把婚姻经营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