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时期,江浙地区乡村中婚姻的缔结与离弃都有哪些问题?(3)

2022-08-12 14:19     360kuai

意思是:地域不同,各地的风俗也就不同,还是要尊重地方的习俗。如果事先不了解的话,就多多去了解,要不然的话就会出错,发布的条例也会与地方风俗出现冲突。由此可以看出,在很多时候,地方习俗、宗族律令是凌驾于当时的法律之上的,所以矛盾也就因此而产生了。

2、一方悔婚

婚姻的缔结就类同于交易的形成,既然有交易的达成,那么肯定也会有毁约的现象出现。而在婚约的形成过程中之所以会发生毁约现象,主要是因为以下两方面原因造成的:首先,是社会因素造成的。晚清时期,社会经济向前推进,手工业和工商业的发展就造成了人口的大量流动,而人口的大量流动就会使得悔婚人口的数目增加。其次,是个人原因造成的。上面说到,晚清时期已经出现了自主恋爱,但是能接受这种恋爱模式的家长却不在多数。因此,成亲前逃婚的年轻男女也大大增加了。

所以,时代的进步赋予了人们反抗的资本,而社会经济的发展又为其提供了物质基础。所以,这样的事情发生以后,聘礼的归还自然就成了关键所在:男女婚姻有下过聘礼又将女别聘,若媒证明白,自宜断还前夫。若已经过门则落花覆水,自是弃物。倘无大关系,只在父母处倍断财礼更便,若妇家不愿,尤不宜强之,恐生变也。从这里可以看出,律法关注的重点也仅限于聘礼的归属罢了,对于男女的成亲意愿却不会强求。对比以前的勒令女子守节来说,时代已经进步了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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