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总督巡抚,可以蓄养多少奴婢?(5)

2021-07-24 07:20     360kuai

第三,将罪犯发遣为奴,或者将犯罪官员的家属罚没为奴。清朝法律规定了30多种犯罪可发遣为奴,如犯强盗罪不足以处死的、偷刨坟墓两次的、民人买逃卖逃的,等等。

部分犯罪官员的家属被没入奴籍,意在维护统治阶级内部的秩序。1682年,琼州总兵佟国卿投降了叛变的尚可喜,结果家产被没收,家人被迫加入了奴婢队伍。

雍正时期,皇帝曾允许奴婢赎身,"开豁为良",但这种没有制度保障的谕旨根本无从落实。直到1909年,清朝颁布新的法律,才正式废除奴婢制度,所有奴婢"概听赎身,放出为民",无力赎身的,"概以雇工人论"。

参考资料:徐珂《清稗类钞·奴婢类》,《大清律例·户律》,林永匡、王熹《清代社会生活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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