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总督巡抚,可以蓄养多少奴婢?(2)

2021-07-24 07:20     360kuai

1686年,康熙皇帝规定,汉族总督、巡抚准带男女奴婢各50人,共100人;藩司、臬司两官准带男女奴婢各40人,共80人;道员、知府准带男女奴婢各30人,共60人;同知、知州、知县这一级别的官员,准带男女奴婢各20人,共40人;知县以下的杂职准带男女奴婢各10人,共20人。

对于满族官员,皇帝给以特别的优待,与汉族官员同一级别的情况下,可以加倍蓄养奴婢。1702年,康熙帝进一步提高满族督抚的蓄奴数量,最多能养500人。

规定不可谓不清楚,但实际上,各级官员往往罔顾法纪,超标准蓄奴,尤其是那些出身豪门的官僚,最多的能蓄奴千人以上。

清朝有士、农、工、商四个社会阶层,那么奴婢属于哪一个阶层呢?其实,奴婢不属于"四民"之中任何一个阶层,他们属于"四民"之外的贱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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