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1年,咸丰皇帝在一名御史的奏折上批注道:"直隶、河南等白役,一州一县何至盈千累百之多?"不学无术的吏役为了攫取权势而与地方的名门大族不是勾结就是倾轧。大部分知县不得不依靠这批下属取得收支平衡和积累资产。
省一级的官员,包括巡抚和总督,则主要由取得高级功名的文人来担任,这些人饱读诗书,深受儒家文化熏陶,对王朝非常忠诚。在督抚一级的领导层,清廷表现出一定的灵活性。
一般来说,清帝会同意吏部的意见,即有"军功"的人如担任高级省职,也必须有相应的功名。清廷坚信通过正途上升的士大夫可以培养成更可靠的省一级官员,它希望这样做足以确保它的官僚机器的忠诚。
除了像李鸿章和左宗棠那些与王朝效忠的军队有特殊关系的人,其他各省巡抚的主要职责就是维持秩序,重中之重是为帝国筹措经费。尤其是在战乱时期,清廷采用摊派的办法筹措经费。
1963年开始,有几个省被分摊每年的固定份额上缴京饷,1868年后不久,所有省份和大部分海关都已经摊派了京饷,一年按期可以征得800万两白银。清帝在决定任命或撤换督抚时,解缴税收的能力是主要标准;如果巡抚不能上缴他分摊的收入,清廷就会毫不犹豫地撤换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