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老人被贷款150万 法院两次都判交通银行全责(4)

2021-07-15 14:13     凤凰网财经

交行一审败诉法院:交行内控机制失能,应承担不利后果

裁判文书显示,本案争议焦点为交通银行与李某文是否就150万元贷款的发放路径达成了合意。

由于多份贷款文件存在伪造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基于交通银行提交的现有证据,难以认定李某文作出了授权交通银行将150万元的贷款汇入刘某江账户的意思表示,即交通银行未能举证证明其与李某文已就150万元贷款的发放路径达成了合意。

因此,交通银行向李某文发放贷款的合同义务并未完成,李某文亦不需向交通银行偿还贷款本息。

同时,一审法院认为,于某辰在本案贷款业务的办理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交通银行既存在对自身的员工管理不善、教育不足的问题,亦存在贷款审批及风险核查部门工作不力的问题。交通银行内控机制失能,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二审维持原判李某文无须还交行150万

此后,交行方面对一审判决结果提出六项异议并发起上诉。

交通银行北京官园支行表示,另一起刑事案件查明,李某文将其在交通银行取得的消费贷款高息转贷给王某琴,这也充分证明李某文从交通银行贷款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以20%的高息向王某琴转借款项,交通银行在一审时已提交该相关证据。

交通银行上诉主张,2012年9月4日,李某文本人亲自到交通银行柜台办理了150万元的提款手续及以受托方式电汇给刘某江的手续。

交通银行北京官园支行认为,一审法院关于李某文签署的空白《提款申请书》《划款确认书》等文件的理解与认定,是无视个人消费贷款业务操作实践的事实,且完全脱离金融借款合同签署及履行的事实,错误将该些文件作为代替金融借款合同关系的文件进行认定,而否定金融借款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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