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当众扇打上级领导脸部的行为,构成殴打领导,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管理秩序,公司解雇合法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认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提供证据证明本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有事实、合同和法律依据。现有证据表明,事发当天,徐某某询问陆某某车辆年检材料准备事宜,双方发生言语争执,陆某某遂卷起手中纸张扇打徐某某脸部,致徐某某眼镜被打落。
该行为发生时段在上班时间,发生地点在公司前台,陆某某扇打对方的部位又是脸部,公司主张这一当众扇打上级领导脸部的行为,构成殴打领导,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管理秩序,并无不当,公司以此为由解除与陆某某的劳动合同关系,有事实依据,与法无悖,陆某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