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
一、司法的不完善之处和有弊端存在
清代的顶凶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两个律例:"称与同罪门"和"有事以财请求"门。
这两个律例的相关条文,在乾隆朝到嘉庆朝可谓是屡次修改和完善,究其原因是因为没有太大的效果,所以才多次修改。
当然还有弊端所在,一般来说顶凶的案子都属于是死刑案件,按照清制斩绞人犯解审到督抚,也就是复杂的复核审判制度。
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
一、司法的不完善之处和有弊端存在
清代的顶凶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两个律例:"称与同罪门"和"有事以财请求"门。
这两个律例的相关条文,在乾隆朝到嘉庆朝可谓是屡次修改和完善,究其原因是因为没有太大的效果,所以才多次修改。
当然还有弊端所在,一般来说顶凶的案子都属于是死刑案件,按照清制斩绞人犯解审到督抚,也就是复杂的复核审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