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清代的司法制度漏洞入手,来看看当时“宰白鸭”的花钱买命乱象(4)

2023-05-21 13:59     360kuai

这个制度的本意避免冤案发生,所以要将人犯一级一级的往上递解,但递解人犯的成本较高,偏偏朝廷没有完善的制度规定这个费用如何报销,所以官员往往只能推给下面,让下面的小吏去敲诈人犯家人亦或富户也好,筹到钱就好,亦或加重下面的摊捐。

诸如福建、广东这些地方的死刑案子,往往是宗族之间的大型械斗造成的,每年的需要递解的人犯不在少数,成本自然很高,所以地方官员对于这类案子往往不用心办理,甚至不想走正规程序,对于其中的顶凶猫腻自然是刻意忽视。

而且一般出现大型的械斗伤亡,官员会受到处分的,所以往往费尽心思的将其分为多起寻常命案来处理,更没有心情在乎其中是不是有顶凶问题了。

还有就是乾隆四十八年,前任湖北按察使汪新以贿属顶凶重案不能究出实情,率行审转,降三级调用"。朝廷的处罚本意是让下面官员以此为戒,以后认真审理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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