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授对“停车欠费1元罚200元”提建议,获全国人大回应

2021-05-18 10:25     新京报

原标题:教授对“停车欠费1元罚200元”提建议,获全国人大回应

“欠费1元,罚200元”。针对这条停车欠费罚款的规定,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何海波向全国人大提出了“合法性审查”的建议。

5月16日,记者从何海波处获悉,全国人大已于近日复函表示,已向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发函建议,结合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调整完善罚款的额度和程序;北京市人大法制委也已同何海波进行了电话沟通。

教授称“欠费1元罚200元”有违比例原则

去年10月,何海波看到了一些市民的短信通知截图,其中显示,有市民停车欠费1元或2元,被罚款200元。

“我了解了一下周边的人,发现因欠费被罚款不是个别现象。”何海波说,他查阅了有关这一问题的规定和报道,发现这是一个具有普遍性的法律问题。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四十一条提出,“停车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道路停车费用。违反前款规定,由区停车管理部门进行催缴,并处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这即是引发“欠费1元被罚200元”情况的规定。

同时,根据《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道路停车费催缴及行政处罚工作的意见》,自形成欠费之日起超过15日不补缴欠费和接受处理的,即可予以处罚。

何海波经过研究,于去年11月16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对《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建议。他在建议中主要列举了他认为这一规定存在问题的三个方面。首先,他认为该规定有违“无过错、不处罚”的法治原则。“目前停车收费主要采用电子收费系统,欠缴停车费有多种原因,欠费当事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有待证明。”

同时,这一罚款规定有违比例原则。《行政处罚法》有明确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何海波表示,对于超过规定期限的,可以加征滞纳金;用行政处罚手段惩治一般性欠费行为,没有必要。而因为偶然、小额欠费,即处最低200元罚款,严重违反比例原则。

在给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建议中,何海波还指出了这一规定的程序问题。“虽然条例规定了催缴,但事先催缴不作为罚款的前提,行政机关也无须证明催缴通知已经送达。在当事人没有得到催缴通知的情况下,即予以处罚,是‘不教而诛’。”何海波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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