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陵水县自规局工作人员就此事回复上游新闻记者称,当地村民无法提供相关证据,也无1200亩土地的集体土地证,按照现行相关法律,1200亩土地应为国有土地。另外,村民举证的出版图书《陵水土地》,陵水县自规局无法确认其真实性,因此不予认可。
▲1994年由成都科技大学出版社出版的《陵水土地》一书显示,大石村所在的军田乡所有土地的调查结果,均为农村集体土地。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2020年6月,大石村十村民小组向陵水县自规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2001年陵水县政府陵府函【2001】9号、10号、11号批复中1200亩地的用地手续。
2020年7月,陵水县自规局的复函显示,2001年4月,陵水县土地管理局按照县政府批复,与生态公司签订了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并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共计6宗土地,合1201.66亩。
随后,大石村十村民小组共同向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简称保亭县法院)起诉陵水县自规局,列生态公司为第三人,要求撤销此6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021年2月,十村民小组要求撤销6本土地使用权证的案件在保亭县法院开庭审理。
根据保亭县法院(2021)琼9029行初4号行政裁定书显示,本案中,原告大石村十村民小组认为陵水县自规局作出的确权行为侵犯了其使用土地,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原告大石村十村民小组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复议,按照现行相关法律规定,驳回起诉。
5月13日,大石村十村民小组代理律师告诉记者,对于保亭县法院的裁定,十村民小组已提起上诉,目前案件正在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
代理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就行政机关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证的行为是否需要复议前置,曾发过两个具有司法解释性质的批复和答复,并发布过指导案例。这些材料明确说明,行政机关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的行为不属于复议前置的情形。
该律师称,如果像陵水县自规局所声称的那样,三脚岭1200亩土地为国有土地,那么原陵水县政府以超低价格出让该土地,就构成了“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村民们将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相关规定对陵水县政府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