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结婚证,坑掉北京女子 4 套房(4)

2021-04-30 03:56     上游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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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路

汤伶身后,是一个被欠债的夫或妻 " 旧有群体 "。时间似乎和他们作对。

但她仍看到一线希望。

汤伶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按她的话说," 我和王东的婚姻有明显瑕疵 "。

案件二审时,汤伶补充了辩护事实和理由。她主张,她和王东的婚姻关系应该撤销,因为,结婚证上显示的婚姻登记时间 2008 年 1 月 29 日,并无事实依据。

她还提出了 " 退一步 " 的主张:即便认定存在婚姻关系,也应该从 2011 年 4 月 12 日起,而非一审判决中的 2008 年 1 月 29 日起。

两者的区别巨大。

根据一审、二审等判决书,李建国主张的债务关系,均从 2008 年 2 月份起。这就表明,当初将婚姻登记时间推向的时间点,刚刚好地,囊括了王东与李建国、王登波等人发生借贷行为的时间。

汤伶不得不怀疑,这个 " 刚刚好 " 的寓意。

它太像一个设好的陷阱。

关于这段婚姻,王东接受南风窗记者采访时说:" 他认可汤伶的主张,2008 年的登记日期是虚假的。" 但他表示,他也没有存心 " 陷害 ",时间的巧合没有相关性。同时," 我也没想到,公司的债务,怎么会牵扯到她的婚前财产。"

聊城市民政局给出的 " 关于汤伶在聊城市民政局婚姻登记情况查询答复 "

二审过程中,汤伶为支持自己的主张,要求对婚姻关系进行确认。如前文所述,聊城市民政局作出答复," 我局经过查询,未查询到汤伶在我局办理过结婚登记 "。

看起来,形势对汤伶有利。

汤伶还对办理了 " 补领手续 " 的郓城县民政局提起诉讼。根据裁定书,审理法院确认了两件事:第一,2011 年 4 月 12 日,王东和汤伶办理的是 " 补领结婚证 ";第二,实际情况是,两人从未在聊城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

但这 " 一线希望 ",至此开始变得渺茫,又是 " 时间 ",再次和汤伶作对。

根据裁定书,法院认为,汤伶对郓城县民政局提起诉讼时,已经过了 6 年,超过了 5 年的法定起诉期限。因此,汤伶的主张被驳回。

汤伶的起诉超过从政行为作出之日起 5 年的法定起诉期限

一审过后,无论在聊城市中院的二审,还是经山东高院的发回再审,皆维持原判。

要注意的是,二审过程中,债权人李建国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

李建国出示了一份审计报告,据他主张,王东的公司财务,有部分用于了汤伶购置房产、或其它家庭支出。所以,应当认定这起债务纠纷为 " 夫妻共债 "。

根据二审判决书,李建国提出,2007 年,王东指使公司会计给汤伶打款 235 万,用于购置房产——但是,这笔款虽然通过公司结算,却是王东偿付给汤伶的借贷本金。更何况,这笔款项发生在 2007 年," 即便是按照 2008 年时间算,也不在婚姻存续期间 ",汤伶说,那时根本还没有家庭,何来家庭的共同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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