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结婚证,坑掉北京女子 4 套房(3)

2021-04-30 03:56     上游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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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过后没多久,汤伶开始处理个人债务。" 当初离婚很急,我们就约定了,抵押在典当行的那部分债务由我来还 ",汤伶说。

她也只有一个办法,卖房。

汤伶名下的 4 套房中,她卖出了其中大的一套。交易在中介平台进行,很快,一买家付了首款 270 万元,汤伶赶紧偿还了典当行借款和银行贷款,但在过户前,发现这套房被查封了。

不只这套,其它 3 套房的状态也是 " 查封中 "。

离婚后的第 4 天,2015 年 5 月 26 日,官司就追上门来。王东的债权人之一王登波,向法院起诉,要求王东、汤伶等人偿还债务,从之后的判决中看,涉及债务计本息共约 300 万元。

一审判决中显示,王东向王登波借款 300 万元

汤伶曾尝试申请执行异议。她被查封的 4 套房产中,尤其是继承得来的一套回迁房在北京二环内,单这套价值就在 700 万以上,4 套房产的市场价值,在当时共约 2500 万元(2015 年)。财产保全申请中,应保全的是同等金额存款或同等金额的财物。

但是,这项异议的申请很快没了意义。紧接着,2015 年 6 月 12 日,又一债权人——李建国起诉王东、汤伶等人,要求偿付债务。从一审判决结果看,仅本金就有 1498.26 万元。

一审判决判定王东、汤伶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李建国借款本金 14982600 元

汤伶说,她是到了这时,才知道王东挖下的 " 无底洞 " 有多么深。

尽管名下 4 套房产被查封,但汤伶回忆当时,自己却有一股盲目自信," 我以为的是,婚姻关系存在明显瑕疵,况且我全部的资产——那 4 套房产,都购买于 2008 年以前,是个人名下的婚前财产,我想理应是不被追偿的 ",汤伶说。

现实却是铁一般无情。

2016 年,两宗债权纠纷案的一审判决出具:王登波的债权,由王东、汤伶和李建国等人承担;李建国的债权,由王东、汤伶等人承担。

毫不意外,王东名下几无可执行的资产," 所以到最后,这些债务实际都是由我承担 ",汤伶说。

就以结果论,王东用个人名义借贷的、主要用于他山东的公司经营的债务,被法院判定为王东与汤伶一起承担的 " 夫妻共债 "。

一审判决(注:王东,又名王德生)

为什么它是 " 夫妻共债 "?

法院依据的是《关于使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下称 " 二十四条 "):

"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其中,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是:"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汤伶表示,她和王东并没有约定 " 财产归各自所有 ",那么对她而言,要证明王东所欠债务是个人债务,举证义务在她。否则,她注定挑起这担 " 夫妻共债 "。

逻辑的吊诡之处是,她对王东的公司经营从无了解,根本无从举证。

" 二十四条 " 的规定,是以保护债权人利益为导向的,目的在于规避债务人通过配偶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事实上,它并不是新话题。

争议由来已久,由 " 二十四条 " 导致的、夫妻一方被欠债现象,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

针对乱象,有关部门早就进行了 " 纠偏 ":2017 年 9 月,最高院发布了 " 二十四条 " 的补充说明,相当于打上 " 补丁 "。尤其重要的是,其中规定: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大额举债,则由债权人和举债人证明该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一言以蔽之,举证责任由 " 被欠债 " 的夫或妻,转移到了债权人身上。

到 2021 年,民法典开始施行," 被欠债 " 乱象被彻底根治。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债的认定,需有 " 共债共签 " 原则。即,债务关系发生时,夫妻共同签字、或一方在事后追认的,才可被认定为夫妻共债。

如果,这场纠纷在 2021 年后发生,由于汤伶从未签字或事后追认,所以,她根本不会被追究偿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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