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融监管条例的监管对象从“7+4”调整为“7+2+N”

2021-04-22 10:36     新京报

这部北京地区首部地方金融监管立法,为何监管对象从“7+4”类调整为“7+2+N”?

北京市金融监管条例的监管对象从“7+4”调整为“7+2+N”

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于4月16日表决通过《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下称条例),今年7月1日起将正式施行。这是北京地区首部地方金融监管立法,北京市金融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霍学文在采访中将其称为“具有里程碑意义”。近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官网发布了条例全文。

条例分为“总则”“地方金融组织”“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章总计57条。在此之前,这部条例的征求意见稿与草案稿,已分别于2020年6月8日、2020年9月30日正式对外公布。

通过三稿对比,记者看到,区域性投资公司、社会众筹机构两类地方金融组织并未出现在条例中。地方金融的监管范围由我们通常认知上的“7+4”类地方金融组织调整为“7+2+N”类?专家等专业人士告诉记者,关于监管范围,条例更多体现出的是一种动态调整的思路。

区域性投资公司、社会众筹机构不见了?

事实上,“7+4”类地方金融组织监管框架源自于四年前。

2017年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要求地方政府强化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在中央统一规划下强化地方金融监管功能。其后,中央又明确了地方政府的监管事权,对小额贷款公司(即小贷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即四板)、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即地方AMC)7类机构实施监管;强化对区域性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即地方交易所)4类机构的监管。特别对于前者,即以小贷公司等为代表的7类,是由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制定规则,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实施。

对比发现(如图1、2所示),相较草案稿与征求意见稿,条例最显著的变化体现在对适用范围(即监管范围、监管对象)的调整上。而这部分内容主要在条例的第一章总则第2条与第六章附则第56条中呈现。

北京市金融监管条例的监管对象从“7+4”调整为“7+2+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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