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融监管条例的监管对象从“7+4”调整为“7+2+N”(4)

2021-04-22 10:36     新京报

“对其纳入地方金融监管的仅涉及‘开展地方金融业务活动的’即开展信用互助事项,属于金融产品监管,而非机构监管。”郭华强调道。

因此,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监管上,是不同于小贷公司等7类以及地方交易所等其他3类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也正是基于此,对于“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地方金融业务活动的”,北京采用了可以参照“适用本条例有关规定”做法。

近期全国有多省份进入“地方金融立法”节奏,这种对地方金融监管对象的“调整”,事实上,不独北京。

今年1月21日正式发布的《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也未出现区域性投资公司、社会众筹机构两类,监管对象亦为“7+2+N”。

北京市金融监管条例的监管对象从“7+4”调整为“7+2+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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