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建议有条件允许合法代孕,取缔代孕黑市(3)

2021-03-03 09:27     澎湃新闻

最后,建议明确代孕监管机构的责任。如对代孕行为采取许可证管理,监管部门可以采用事前监督与事后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代孕行为进行监督。事前监督是指事前对代孕委托方进行资格审查和对代孕协议进行行政审批,确保代孕委托方符合确无生育能力、确有生育需要及确有抚养能力的前提条件,审查代孕协议是否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作出,代孕母亲的身体状况是否符合生育条件。

代孕协议须被专门行政机关批准并予以登记后才可发生法律效力。这可以更好地把握代孕协议的内容,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当代孕母亲生下代孕子女后,代孕方及委托方应凭代孕协议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户口登记。此时,行政机关得以在事后介入代孕协议之中,确认亲子关系,保护子女的利益。委托方应获得行政机关代孕的事先许可方能寻求实施代孕,对于可以正常怀孕而没有时间或者不愿意生育者,管理部门不予发放代孕许可证。

建议还指出,应明确卫生行政部门打击非法代孕的行政职能。同时,对现行刑法作出司法解释,明确非法代孕参与者的刑事责任。

(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今日关注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