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办事程序
第十五条对违反从业规范的演艺人员,中国演出行业协会根据道德建设委员会评议结果,监督引导会员单位在行业范围内实施以下自律惩戒措施:
(一)进行批评教育;
(二)取消参与行业各类相关评比、表彰、奖励、资助等资格;
(三)根据演艺人员违反从业规范情节轻重及危害程度,分别实施1年、3年、5年和永久等不同程度的行业联合抵制;
(四)协同其他行业组织实施跨行业联合惩戒。
以上措施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合并实施。
第十六条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各会员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邀请、组织处于联合抵制期内的演艺人员参与演出行业各类活动,也不得为其提供其他宣传、推介等便利。
第十七条道德建设委员会发现演艺人员涉嫌违反从业规范的,应当从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成员单位及其他第三方渠道收集信息,并对演艺人员及其所属单位提供的申辩材料进行评估后,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经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审议通过后报送文化和旅游部,并以书面通知向相关单位及个人通报。
第十八条受到联合抵制的演艺人员需要继续从事演出活动的,本人或者其所属单位应当在联合抵制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向道德建设委员会提出申请,经道德建设委员会综合评议后,给予是否同意复出的意见。
对符合复出条件的演艺人员,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向会员单位和个人通报,取消联合抵制措施,并监督引导其参与行业培训、职业教育、公益项目等活动,改善社会形象。
第十九条道德建设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回避:
(一)系被调查演艺人员近亲属;
(二)与被调查演艺人员存在利害关系;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二十条道德建设委员会委员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道德建设委员会依据本办法制定工作章程,并报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负责解释,自2021年3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