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演出行业协会明确劣迹艺人惩戒复出程序(4)

2021-02-05 19:57     新京报

(十四)其他违背伦理道德或者社会公序良俗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形;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明文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演出经纪人员应当积极引导所属演艺人员遵守从业规范,依法依规从业。

第三章办事机构

第十条中国演出行业协会设立道德建设委员会,具体承担演艺人员道德建设和从业自律等相关工作。

道德建设委员会为非法人分支机构,在中国演出行业协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道德建设委员会委员由下列人员构成:

(一)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等的管理人员代表;

(二)演艺人员代表;

(三)网络表演(直播)经营单位管理人员代表;

(四)共青团中央、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群团组织代表或者其推荐的专家代表;

(五)新闻媒体代表;

(六)从事演艺行业法律事务的律师代表;

(七)其他相关行业的代表。

根据工作需要,道德建设委员会可以聘请相关领域专家担任顾问。

第十二条道德建设委员会委员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驻会机构提名或者相关组织推荐,征询本人意见后,形成委员候选人名单,经常务理事会表决决定,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聘任。

第十三条道德建设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道德建设委员会章程;

(二)履行委员职责,完成分配或指定的工作;

(三)遵纪守法,公正廉洁,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等;

(四)严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或擅自披露履行职责过程中了解的信息;

(五)遵守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道德建设委员会设立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设在中国演出行业协会驻会机构内,负责材料收集、会议组织及联络协调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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