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清代的皇帝将入城治丧当作是奖励大臣的一个荣誉。清廷规定,官员卒于任上及其父、母、妻之丧,一律要回原籍安葬,并要照会地方官,如果是一般的小城通常情况下都可以入城治丧。若是官员原籍在京师,只有二品以上大员才有资格请旨入城,至于准不准还得看圣意。
同样,各省的省城同样不能入城,非勋绩大吏、阵亡官员,照例不准穿行。京城要求就更高了,非赐谥大臣、阵亡将帅,奉旨后方准入城治丧。故而,清代官员将入城治丧视为至高的荣誉。
入城治丧之典有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规定:出征病故官兵骸骨归旗,准其入城。但是,此后极少有入城治丧者。直到康熙二十六年(1687年)才明确规定:"凡官卒任所,或父母与妻丧,许多入城治事。"但实际上入城治丧的仅仅是少数。
康熙三十一年(1692年),内务府慎行司郎中鄂素死于通州任所,康熙帝谕旨:"郎中鄂素,病卒于官,深为可悯,著护柩入城归第。"当年,鄂素年仅四十一岁,也创下二百年来小臣入城治丧的先例,至大清灭亡,这样的例子再也没有出现过。下面例举一些大臣入城治丧的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