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整形手术失败要求赔偿15万,法院:支持(2)

2024-01-31 09:34     江西法院

法院审理

瑞金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温某经营的美容店经营范围为美容、美甲服务与化妆品、护肤品批零兼营,没有丰胸资质。温某在朋友圈发布丰胸充值广告,邀集被告杨某、陈某给小美做丰胸服务,目的并非治疗疾病,而是为满足美化外观的生活需要,具有明显的消费者特征。

根据法律规定,温某经营的美容院无注射医疗美容服务的经营资质,并不具备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资格。陈某、杨某无开展医疗美容服务资质而向小美提供医疗美容服务,小美主张其存在欺诈,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温某、杨某、陈某按照服务费用的三倍即15万元赔偿给原告小美。法院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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