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TV组织5名以上男性未成年人有偿陪侍,3人被判刑

2024-05-09 10:00     今日头条

KTV组织5名以上男性未成年人有偿陪侍,3人被判刑

近日,据湖北枣阳市法院发布一起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

从2023年6月份开始,金某某、杨某某、葛某某三人租赁位于枣阳市汉城两家KTV从事娱乐场所经营业务。

三人商量好了各自的分工,由金某某、杨某某担任KTV的负责人,由葛某某担任KTV行政总监。

为了更好的经营和开展业务,三人又在KTV内部设置了四个部门,分别由周某某、丁某某、王某等人担任部长、副部长,以协助他们开展未成年人有偿陪侍服务。

为了吸引客源,他们先后招募了闫某某、支某某、关某某、高某某、陈某等多名未成年男性,让他们向客户提供有偿陪侍服务,三人以此获取高额回报。

然而三人的不正当经营活动最终东窗事发,警方在掌握三人的违法行为证据之后开始了立案侦查,最终由法院给予三人应有的惩罚。

枣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金某某、杨某某、葛某某三人的行为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最终金某某获刑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杨某某获刑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葛某某获刑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刑法条文

此罪是由《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的罪名,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打击那些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犯罪分子。

在生活中常见的有,犯罪团伙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抢夺等,除了条文中列明的盗窃、抢夺、诈骗、敲诈勒索等四种行为之外,其他组织未成年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同样会构成此罪。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娱乐场所不得提供或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未成年人。

因此金某某三人的行为很明显是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的,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理应受到刑法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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