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岁少女与19岁男子恋爱怀孕 分手后跳河身亡 女方父母索赔64万元

2024-05-20 15:02  头条

15岁少女与19岁男子恋爱怀孕 分手后跳河身亡 女方父母索赔64万元

"冤吗?"15岁少女小饶网恋19岁小伙黄某,甜蜜热恋一个月,同居两月后怀孕,小伙父母反对,无奈分手,但小饶不愿离去,跳河自尽。过程中小伙多次劝阻,还曾打电话报警求助,少女父母却冷淡回应,事发后却以"索赔64万元"告上法庭!

15岁少女网遇19岁男子黄某,两人一拍即合,迅速确立恋爱关系。一个月后,黄某千里迢迢赶到贵州遵义,与小饶共度良宵。随后,小饶跟随黄某来到四川,开始甜蜜同居生活。然而,两个月后,小饶怀孕,黄某带她回家见父母,却遭到强烈反对。尽管如此,黄某仍坚持分手,并在三日后将小饶送回贵州。小饶不愿放弃,两天后独自返回四川,并告诉黄某她会在网吧等待。五天后,黄某前往网吧寻找小饶,两人交谈片刻。

三天后,两人再次相见,小饶发现黄某与其他女子暧昧聊天记录,情绪失控,两人争吵不断。黄某再次表示无法继续,小饶却表示无论怎样都要和黄某在一起。黄某无奈答应陪小饶最后一程,两人在路上争吵不断。快到桥边时,小饶说出轻生念头。黄某试图阻止,但小饶仍坚持前行,黄某只好离去。不久后,黄某接到小饶电话,称要跳河自杀。黄某急忙赶往现场,试图挽救小饶,但两人仍在争吵。

黄某拨打电话寻求帮助,但小饶母亲态度冷漠,让黄某自行处理。黄某无奈之下,只能继续与小饶周旋,防止她做出傻事。可万万没想到的是,当大家都以为小饶已经冷静下来时,小饶却突然往前跑了几步,并趁三人不注意时,翻过护栏跳入湖中,黄某立即拨打110报警。

几天后,小饶才被打捞上来。后经尸检,小饶符合溺水死亡,其宫内有一胎儿且与小黄有血缘关系。

事发后因家属不愿意掏钱,黄某垫付3万元丧葬费。

可之后小饶父母却将黄某告上法庭,索赔64万元。

黄某一气之下,反诉小饶父母,要求返还其之前垫付的3万元。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33条规定,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那么法院最终会怎么判呢?

第一,黄某将小饶送回家后,就已经明确告知要结束恋爱关系,之后小饶独自来找黄某时,黄某曾报警,但小饶不听劝阻跳江死亡。因此,小饶的死亡是其自己及家人的不当行为造成的,与黄某无关。

第二,本案是一般侵权纠纷,故要求黄某承担责任,应当同时具备4个要件:违法行为、损害后果、主观过错、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具体到本案中,黄某并没有过错,也没有重大过失,且已经尽到了作为普通人的善良、谨慎注意义务;黄某为了防止后果的发生,采取了必要的、应有的措施:比如劝阻、请朋友劝阻、给小饶父母打电话、报警求助等,故不支持家属的索赔诉求。

第三,黄某致小饶怀孕后没有采取任何终止妊娠措施,基于此原因才导致小饶轻生,两者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故不支持黄某要求返还3万元的诉求。

第四,小饶是15周岁未成年人,正处于青春期和叛逆期,内心脆弱,心智尚不成熟。作为父母应当正面引导、密切沟通、积极帮助解决问题。

可小饶父母却采取简单粗暴的方式,将小饶关在家里,故其父母存在重大过错。

第五,黄某得知小饶有身孕时,作为男朋友本应给予更多关心,疏导、说服、面对并承担所发生的一切,然而小饶得到的却是冷酷分手和家人的反对。

因此,虽然黄某不构成侵权,但其与未成年人恋爱并致其怀孕、未正确处理分手等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即黄某的行为有违公序良俗。故其应对家属作一定的经济补偿、

综上,法院判定黄某另外再补偿家属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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