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事后的物损鉴定和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害人车辆物损达人民币4800余元,已达寻衅滋事罪中损毁公私财物的入罪标准,罗某的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
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面对检察官的讯问,罗某对自己闯红灯的行为供认不讳,她表示,自己确实看到了红灯,但是因为赶时间,才"出此下策"。不过对于双方起的争执,罗某一再表示,是胡某先辱骂自己,自己才踢踹车辆报复,责任应当在胡先生。
车损情况
检察官在查阅案发路段监控和证据材料后认为,罗某擅闯红灯影响他人车辆正常行驶有错在先。其次在与被害人发生口角后罗某没有选择正确的处理方式,反而采取企图吐口水、脚踢车辆的方式激化矛盾。在事情发生后,罗某又躺在早高峰的马路中间,影响其他车辆的行驶,破坏公共秩序。
综上,检察官认为罗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近日,静安区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对被告人罗某提起公诉,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来源:静安检察、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