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未及时发10元红包被开除?公司:执行力不佳,影响团队氛围(2)

2024-01-09 13:21     申工社

法院判决:

公司违法解除

一审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公司主张马某于2018年7月11日口头提出辞职,但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公司所持之主张,故法院对此不予采信。马某主张公司经理耿某于2018年7月11日口头以其未及时发放红包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能够与其提交的公司认可真实性的谈话录音相印证,故法院对马某所持之主张予以采信。

鉴于公司未进一步举证证明,马某未及时发放红包违反了规章制度,或造成了重大损害,故法院认定公司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进而认定公司应支付马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9916.26元。

公司不服,申请二审。

二审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公司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对此不予采信。马某有理由相信公司经理耿某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系代表公司,而该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一审法院认定公司应支付马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9916.26元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