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辞退后发现工作期间已怀孕,女职工主张赔偿及“三期”待遇(2)

2023-07-09 15:59     启东法院发布

由于和公司交涉无果,2022年5月16日,小丽向启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 工资以及社保、公积金待遇。2022年7月12日,仲裁委裁决支持公司应向小丽支付赔偿金的请求,但对于其提出的 " 三期 " 工资等请求不予支持。

小丽对仲裁裁决不服,于2022年8月2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启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公司在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时不明知小丽已怀孕,但小丽在将其在公司发出解除通知前已怀孕的事实及医学检查结果告知公司后,公司并未撤销其辞退小丽的决定,该辞退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属违法解除,应当向小丽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经核定为5033.33元。

关于小丽主张的 " 三期 " 工资、社保、公积金待遇。因小丽在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发出后不再为公司提供劳动,法院酌定公司应按启东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补偿小丽在孕期及哺乳期的损失,经核定为26630.4元。关于小丽主张的哺乳期待遇、社保、公积金损失,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现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