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五次了一直不让人走”怎么办?(4)

2023-08-10 11:54     央视网

这些文件大致可以分为两类:

第一类属于协商解除的意思表示,而非辞职的意思表示。有的劳动者之所以选择"辞职协商"而不是"辞职通知"的形式来告知用人单位,也是希望以这种诉求方式吸引用人单位关注和重视,从而获得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的机会。

第二类则属于劳动者单方行使解除权的意思表示,而不是行使申请权,且该解除权是形成权,即辞职通知到达用人单位时解除已经生效,并不需要得到用人单位的承诺。

有人说,相关文件名称中写有"辞职申请",或正文中写有"特此申请""望领导批准"等字样的,应属于前一类。其实也不能一概而论,而应结合各种证据探查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对相关文件作实质性审查,而不是径行认定。

如在某劳动争议案中,刘某向B公司发送邮件,内容为:

"谢总,你好。关于今天你提出的把我的工资从固定税前23,400元,调成底薪+绩效的方式,底薪只有8,000元的建议,我无法接受,鉴于在这点上我们无法达成共识,之前双方合作的前提也就不存在了,我于今天正式提出辞职,望批准,谢谢!"

该邮件尽管也有"望批准"等字样,但已充分显示刘某因工资协商不成提出辞职的意思表示,故法院对刘某主张B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之诉请不予支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沪01民终8409号)

而在另一起劳动争议案中,C公司主张李某系因个人原因离职,并提交了李某的辞职报告。但李某提交了录音资料用以证明C公司提出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在先,其系在双方协商一致后,应C公司的要求签署了辞职报告。在此情形下,法院结合在案证据情况,采信李某关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张,并判令C公司支付相应的补偿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02民终13767号)

不过,为了避免争议,建议劳动者如"协商辞职"尽量采用口头形式;

而一旦决定行使辞职权后,可直接写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本人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本人将最后工作至某月某日。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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