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五次了一直不让人走”怎么办?(2)

2023-08-10 11:54     央视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该条法律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是一种"形成权"。比如,那位网友与用人单位建立的是劳动合同关系,那么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一经送达用人单位后即产生法律效力,无需经理的同意或批准,通知期满后劳动关系即解除。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当然劳动者辞职违反服务期约定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这个与劳动合同是否解除属于"路归路,桥归桥"。

在一起劳动争议案中,陈某于2019年4月1日通过书面形式向Z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最后工作至2019年4月30日。

Z公司辩称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在项目风险化解之前,陈某不应提出辞职。

对此法院认为,Z公司以相关规定为由主张限制劳动者辞职权利,缺乏依据。法院确认双方劳动合同于2019年5月1日解除,现Z公司未按规定为陈某办理退工手续,客观上确系影响了陈某就业,故Z公司应当支付陈某延误退工损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沪01民终7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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