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罪犯耳后会被刺上圆环、方块或圆形, 各代表什么罪!(2)

2026-03-10 08:22  360kuai

辽兴宗重熙年间,有官员指出,身犯重罪的犯人,除去徒刑,还要受杖刑和黥面,相当于一罪而三刑,不太妥当,建议免去黥面之刑。辽兴宗同意这个建议,批示说:"犯罪而能悔过自新的人,就算是可用之人,如果施以黥面之刑,终身为辱,实在可惜。"

那以后,辽国对黥面有了更严格的限制。如果奴婢偷盗主人的财物,主人只许在奴婢的手臂或者脖子上刺字,不许刺到脸上;终身监禁的犯人,也只许在他的脖子上刺字。初次犯盗窃罪的犯人,官府只能在他的右臂刺字,第二次盗窃,刺左臂,三犯刺右颈,四犯刺左颈,五犯则直接处死,基本上禁止了黥面和黥额,顾及了罪犯的一些尊严,反而比北宋的刑法更显人道一些。

已经刺字的罪犯,有擅自除去黥刺的,如果五年之内没有再犯,则不追究。如果重犯,则把去除的黥刺补刺上去。另外,元代法律禁止对家奴施以黥刺,不许为逃跑的家奴刺面,有触犯者杖六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