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在沿海通商口岸设置了市舶提举司,管理朝贡事宜。当时与明朝进行朝贡贸易的国家有暹罗、日本、真腊、苏门答腊、苏禄国等等。在贡期方面,原则上规定各国 三年一贡;在贡使人数、船只上,对各国都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各国朝贡时还必须走指定的贡道,在规定的口岸登陆。由于明朝初期屡屡发生外国商人假冒贡使的事情,为了辨明真伪,建立了"勘合"制度。由明朝政府发放证明文件给各国,朝贡时就可证明自己的身份。
明朝自正统以后,国势日衰,财政入不敷出,政府无力支持耗费巨大的朝贡贸易,最终导致这种贸易形式的萎缩。而从设立之初就为主要朝贡贸易服务的几处市舶司也几度被废。隆庆元年(1567 年),明王朝宣布开放海禁,允许民间从福建漳州月港出海贸易,"准贩东西二洋。"这就是明代历史上的"隆庆开放"。从此,私人出海贸易取得了合法的身份,海外贸易迅速发展,白银大量内流,国内商品经济日趋活跃。

然而,隆庆开放也存在许多局限。这种局限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指导思想上,二是在实施的具体措施上。
从指导思想上来看,部分开放海禁并不是为了发展海外贸易,只是为了"于通之之中,寓禁之之法"。简单地说,就是将无法控制和消灭的走私转化为可以控制的公开政策。在这种思想指导下,隆庆开放就只能是局部的有限的开放,而不可能成为真正全面的开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