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是如何集中财权的,各省与朝廷之间有着怎样的财政支配权?(3)

2021-10-04 13:19     360kuai

《赋税全书》所确立的基本原则

清代以重新编纂的《赋税全书》所确立的赋税征解原则是以明万历年间为样本的,自然,存留和起运的比例分配也以明代的旧例为准。不过,实际上,清初时期为了筹措军费,集聚财力于中央,采取了大量裁减地方存留经费的做法。

对于地方存留的裁减,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将明末作为辽饷而裁扣的地方经费临时性加派,于顺治二年开始作为中央财政的永久性收入确定下来。《清世祖实录》称:"户部奏言,故明加派三饷及召买等项,已奉恩诏除免。但三饷之内,原非尽派之民间,有出于裁扣驿站、宾兴及官吏柴马、衙役工食者,宜量留派征。得旨:仍旧派收"。这部分派收直接解送户部。

二是接连下达裁扣地方存留经费的命令,采取了一系列裁扣措施。清实录的记载粗略而笼统,如顺治九年四月丁未日,"户部以钱粮不敷,遵旨会议,江宁、杭州、西安、汉中驻防满洲汉军兵丁,除草料口粮照例支给外,每年多支米石应裁;总督、巡抚家人口粮应裁;州县修理察院铺陈家伙等项银两应裁;各州县修宅家伙银两应裁;州县备各上司朔望行香纸烛银两应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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