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融创新与监管的几点认识(4)

2020-11-02 11:41     第一财经

三是BigTech公司广泛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网络信息技术,经营模式和算法的趋同,增强了金融风险传染性。BigTech公司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网络信息技术,在有效提升金融业务便利性和可获得性的同时,也使得金融风险更容易跨区域、跨行业、跨机构传染。同时,BigTech公司经营模式、算法的趋同,也容易引发"羊群效应",导致市场大起大落。由于BigTech公司的服务对象多为金融专业知识和识别能力均较弱的社会公众,更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和社会群体事件。

四是金融科技公司过度采集客户数据,可能侵犯客户隐私。更多的数据有助于金融科技公司改善其模型,提升金融服务效率,但过度的数据挖掘,也可能侵犯客户的隐私。比如,前一段时间,脸书(Facebook)的数据泄密事件就引起了各界的广泛关注。我国在2016-2017年现金贷高速发展期间,也出现了买卖借款人个人信息的情况。如果谷歌、微软、亚马逊可以随意调用个人信息做金融业务,这些机构也早成为金融市场上最大的放贷机构。现实是发达国家对使用用户个人信息进行商业银行业务有严格的管制。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就明确了数据也是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在充分培育挖掘数据市场的同时,也要保护数据的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防止利用或滥用数据的垄断盈利。

目前,我国金融体系还存在一定问题。大银行多、小银行少,公司治理不完善,中小银行市场化退出机制尚未有效建立,存款保险公司刚刚成立,监管机构以管理替代监管的现象还部分存在。党中央和国务院也早已看到这些问题,近年来在金融委领导下集中整治了影子银行,加强了中小银行公司治理,强化了金融监管。不能因为金融体系存在一些问题就以偏概全,全面否定现行金融体系的作用,否则就很难解释这样的金融体系支持了过去四十年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并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这过程中也没有发生过系统性金融风险和重大经济危机,保持了宏观经济和金融的稳定。同样也不能因为金融监管存在一些问题,BigTech公司就可以要求超国民待遇,就可以要求放任其无序扩张,不进行监管。只有新金融和传统金融均在有效监管的环境下,才能健康发展,服务经济转型和新发展理念。(作者系资深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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