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融创新与监管的几点认识(3)

2020-11-02 11:41     第一财经

面对类似影子银行的创新业务,必须要强调监管的一致性,特别要重视新巴塞尔协议的作用和实施。前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当年就有这样的理念,金融监管跟不上创新的步伐,还不如不管,随后2008年就出现了金融危机,至今仍未能恢复过来。我国也处于金融科技创新的影子银行发展较快的阶段,现在不应是讨论巴塞尔协议要不要,而是要强调巴塞尔协议如何在创新业务中适用。巴塞尔协议诞生之初就是为了保障银行业监管在国际间是标准一致的,强调对于同属于银行业务要有同样的监管标准。而且巴塞尔协议也是逐步演进的,近年来结合2008年金融危机的教训,强调了资本吸收损失的能力,新增了流动性、杠杆率等监管要求。如果对多年来已形成共识的监管要求进行放松,必然会导致金融风险。不管是传统金融机构,还是新兴的金融科技机构,本质上都是在经营金融风险。风险识别、计量、防范和处置等方法的普遍适用和不断进步,正是巴塞尔协议与时俱进的基础,也是国际上对BigTech公司金融业务引入监管的出发点。对于BigTech公司而言,如果其涉足类似银行的存贷款业务,对于类似的业务必须要有准备金、资本金、杠杆率、流动性等监管要求,保持监管的一致性。

BigTech公司作为金融服务业的新进入者,难免会有一些既想做金融服务又不想接受监管的想法。这种新进入者不但对市场格局产生影响,也会对监管格局带来重大的影响,需要重点防范其规避监管和监管套利行为。所以对BigTech公司的监管,金融监管部门要敢于说"不",否则就容易被其科技属性误导,被舆论所绑架,不进行有效监管,最终扭曲市场,产生金融风险。总之,对所有进入金融服务业的BigTech公司,应建立一种公平竞争、优胜劣汰并能保护消费者的监管政策环境。

三、如何认识金融科技的特殊风险问题

以金融科技为代表的新金融是有特殊风险的,需要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一是部分BigTech公司金融价值观扭曲,诱导过度负债消费。尽管近年来BigTech公司对我国普惠金融的发展作出了一定的贡献,但我们也要关注到一些BigTech公司对信贷对象诱导过度借贷的问题。习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强调,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金融活动也不例外。所有金融活动都必须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引下,符合特定的价值规则。突出一点就是要倡导"种瓜得瓜、种豆得豆"的价值信念,反对不劳而获、过度借贷、超前消费的享乐主义。近年来国内部分BigTech公司以普惠金融为名,在监管相对不足、未对客户进行充分评估的情况下,大量向实际收入低、还款能力弱、却又偏好通过借贷实现超前消费的群体如大学生提供借贷,侵蚀了适度负债、合理消费、"种瓜得瓜、种豆得豆"的金融价值观,可能导致过度负债消费,积聚经济金融风险。

二是金融科技领域由于网络效应的存在,通常会形成"赢家通吃",造成市场垄断和不公平竞争。部分BigTech公司可以通过"烧钱"进行直接补贴或利用其他业务盈利进行交叉补贴等不公平竞争方式,抢占市场份额使自己成为"赢家",然后再把其他竞争者打掉或兼并掉,最终形成垄断。尤其是不少BigTech公司通过补贴进行不公平市场竞争的目的,还在于吃利差、自融、垄断收费。电商平台所有的担保品交易,在买家确认收货之前,资金都沉淀下来,就是说还额外占用商家资金,这部分资金是不支付利息的。同时,从客户免费起家返回头利用垄断数据向用户高收费,并以远高于银行贷款利率向客户发放贷款。还有些BigTech公司搞自融,如云南泛亚、E租宝等进行自融,造成严重金融风险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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