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融创新与监管的几点认识

2020-11-02 11:41     第一财经

作者:张非鱼

近期,市场上对于新金融与旧金融、创新与监管、现行监管规则等方面存在一些争论。有人甚至上升到利益格局之争、市场力量与监管部门之争,这样讨论问题是很难有结论的。对这些问题的认识,可能还是要回归历史和国际比较的角度,同时透过现象看本质,基于经济学的理论框架来规范地分析。

一、如何认识新金融与旧金融、金融科技与传统银行

目前来看,全球金融科技发展最好的国家分别是美国和中国。美国是在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金融在强监管下供给收缩,把部分业务环节进行外包,促进了金融科技的发展。中国则是因为监管体制不健全,同时大银行多、小银行少,多层次的银行体系未有效建立,给金融科技留下了很大的发展空间;同时,前期对金融科技发展几乎没有监管,这既是P2P网贷一地鸡毛的原因,也是类似蚂蚁集团这样的从事金融服务的大型科技公司(BigTech)迅速发展的关键。

现代金融体系是经过几百年积累形成的,在金融体系的演进过程中实际上吸收了几百年间所涌现出来的各种科技创新。然而,并没有任何一项新技术能够完全颠覆整个金融体系。事实上,如果某一种科技创新在运用过程中能够提高效率或者节约成本来帮助改进现有金融体系,那么这一科技创新就会融入现有体系。因此,迄今为止,科技创新不是颠覆了金融体系,而是经过实践检验后逐步融入了金融体系。金融业本身就是信息科技行业。

进入金融服务业的BigTech公司本质是金融服务,而且没有改变基于信息处理的金融中介模式。银行贷款技术可以分为交易型贷款和关系型贷款。交易型贷款是使用企业财务报表和信息评分等硬信息,关系型贷款是使用银行与企业长期、多渠道接触中积累的不能从财务报表和公开渠道获得的信息,这些信息是软信息的范畴。技术创新只是将新的信息形态,比如互联网平台收集的企业客户端的非财务信息,以新的信息处理方式(比如人工智能算法),引入金融中介活动。技术进步使得一些原先属于企业的软信息变成了硬信息,也就是定性信息定量化,从原先关系型贷款的场景可以向交易型贷款转化。总之,金融科技公司并没有改变基于信息处理的金融中介模式,只是把一些原本属于关系型贷款的转向了交易型贷款。但同时,由于模型、算法、模式的相似性,也会带来同质化竞争以及顺周期的问题。

事实上,目前的金融科技业务和传统银行没什么本质区别。在我国几家BigTech公司的金融业务中,最赚钱的是消费信贷业务,本质上也是吃利差模式。有人批评银行贷款是当铺思维,但从事金融服务的BigTech公司与银行贷款一样,在实际放贷中也使用担保品。据市场专业人士分析,BigTech公司是基于其平台的生态系统服务的,放款的担保品至少有三种:一是现金担保。电商平台商户的账上都有现金,也可以存放在余额宝等理财类账户。如果商户借钱不还,可以从账上直接扣除现金。二是应收账款担保。电商商户并不是立刻收到货款的,而是有7天应收账款的间隔,这些应收账款实际上也是一种担保。三是价值不菲的"摊位费"担保。商家在电商平台上开店要付很多钱,付很多名目的钱。卖家保证金在1-15万元,技术服务年费为3万元、6万元不等,天猫佣金比例3%-5%,天猫国际5%-8%。摊位是花钱买来了,如果欠账不还,可以取消,因此也是一种担保品。这些担保措施帮助BigTech公司控制消费信贷的风险,不能归功于大数据风控。从国际经验来看,在贷款业务中使用担保品是正常的,关键是使用什么担保品。实践中,我国银行更多地使用了不动产担保品,而国际上更多地使用动产担保品,这是有显著差异的。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应促进动产登记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发展,金融体系也应该更多地使用动产担保支持小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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