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似繁荣的大唐,其实就出现了较为严重的土地兼并现象

2021-10-09 18:39     360kuai

从唐代的律令之中可以窥见唐代土地私有化的严重性。政府对非法买卖和占田过限都有惩罚的规定,“诸卖口分田者,一亩笞十,二十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地还本主,财没不追”“诸占田过限者,一亩笞十,十亩加一等;过杖六十,二十亩加一等,罪止徒一年,若于宽闲之处者,不坐”这表明均田制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买卖国家土地以及多占国家土地的现象。政府不得不加大惩处力度,以减少土地兼并,达成对土地的控制。

《新唐书·食货志》鲜明的指出当时王朝针对土地兼并的现状制定的大量制度规范:“初,永徽中禁买卖世业、口分田,其后豪富兼并,贫者失业,于是诏买者还地而罚之。”说明唐代早期就出现了较为严重的土地兼并现象。再如“口分田,谓计口受之,非永业及居住园宅,则卖者。《礼》云‘田里不鬻’。谓受之于公,不得私自鬻卖。”法令中如此多的针对兼并国家土地的规定,严格限制土地私有化,说明唐代前期中期大量出现了买卖分口田的现象,凸显了当时国有土地流失与土地私有化的严重性。

大量史料记载了当时的土地兼并状况,比如柳芳指出:“自后赋役顿重,豪猾兼并,强者以才力相君,弱者以侵渔失业,人逃役者多浮寄于阊里,县收其名,谓之客户,杂于居人者十一二矣。”即赋税增加的情况下普通民众难以应对,只能卖掉土地逃避税收,土地逐步为豪强侵占。《册府元龟·田制》载天宝十一载诏:“王公百官及富豪之家,比置庄田,恣行吞并,莫惧章程。……致令百姓无处安置,乃别停客户,使其佃食。”可见在玄宗时期土地兼并就已经十分严重,以至于朝廷以诏令形式批判豪强兼并土地。而这并没有实际的效用,大量的土地兼并不断持续,“地居水侧者,顷直千金,富强之家,多相侵夺”“时豪富之室,皆籍外占田”“以采访使行山南,时户口逋荡,细弱下户为豪力所兼。”

今日关注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