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实施办法》中提到:
1.银行、支付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消费者金融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2.在确认信息发生泄露、毁损、丢失时,银行、支付机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3.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可能危及金融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立即向银行、支付机构住所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并告知金融消费者;
4.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可能对金融消费者产生其他不利影响的,应当及时告知金融消费者,并在72小时以内报告银行、支付机构住所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四、对金融消费者投诉渠道进一步明确细化
一是针对线下类业务:金融消费者对银行、支付机构作出的投诉处理不接受的,可以通过银行、支付机构住所地、合同签订地或者经营行为发生地人行分支机构进行投诉。
二是针对线上类业务:通过电子商务、网络交易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金融消费者通过银行、支付机构住所地的人行分支机构进行投诉。(如支付宝业务,通过支付宝所在地杭州人行投诉)
三是针对投诉期限:银行、支付机构应当自收到人行分支机构转交的投诉之日起15日内答复投诉人。情况复杂的,经本机构投诉处理工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处理期限,并告知投诉人延长处理期限的理由,但最长处理期限不得超过60日。